本项目主体工程选址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(GB50433-2018)及水利部相关文件规定,工程所在地位于抚州市黎川县,属于江西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,无法避让,主体设计提高拦挡工程、截排水工程的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,排水标准由 3 年一遇 10min降雨强度提高至 5 年一遇 10min 降雨强度;原有植物措施标准为二级标准,经优化后实行一级标准,同时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优化施工工艺,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,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情况。项目范围无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、重点试验区,未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,项目未占用河流两岸、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。从水土保持角度分析,主体工程选址不存在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。